合肥市工業用地租讓結合暫行規定
*一條為貫徹落實《合肥市加強土地管理進一步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合政〔2014〕31號)精神,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 式,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租讓結合包括兩種形式,即工業用地先租后讓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議的初步土地供應方式,以市政務服務中心為平臺,召集市發 改、經信、規劃、環保、國稅、地稅、招商等部門,并聯審核擬定土地供應方案(包括土地供應方式、供應年限、土地出讓金 總額等),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四條土地租賃和出讓中應明確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開竣工時間、投資、產值、稅收、就業、節能、環保等經濟、社會、 環境約束性指標。
第五條土地租賃(或首期出讓年限)期滿后,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牽頭,會同市國土、發改、經信、建設、人 社、規劃、環保、招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對照土地租賃或出讓合同各項條款,評估項目用地綜合效益(重點評估建設、投 資等狀況),并將評估結果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作為后續土地出讓的依據。
第六條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是指競買人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后,采取先租賃后出讓方式投資開發利用土 地。即先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確定租賃期(一般租賃期為3年)。租賃期滿后,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牽頭進行用地綜合 效益評估。通過評估的,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未通過評估的,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
第七條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的,租賃期內,年租金標準按當年(即租金收取年)工業用地*低價標準的5%收取。租賃期滿并 通過評估的,辦理出讓手續,剩余出讓金為該宗地全部出讓金扣除租賃期租金,出讓年限為該宗地供應年限扣除租賃期后的剩 余年限。
第八條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是指根據工業項目產業類型和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分別為“614”年、“624”年、 “634”年和“644”年等分階段、多種年限的彈性年期。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項目,可采取彈性出讓方式供應土地:
(一)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任一指標高于合肥市標準50%的工業項目;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
(三)符合國家發改委《戰略性新興產業目錄》及市政府鼓勵、支持發展的其他產業。
第十條競買人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首期出讓年期為6年,出讓金為:6年÷該宗地供應年限×土地 出讓金總額。6年期滿后由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牽頭進行用地綜合效益評估。
第十一條通過評估的,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剩余年期(14、24、34、44年)續出讓手續,剩余土地出讓金為該宗地出讓金總 額扣除6年出讓金后的余額。首期出讓年限屆滿后,若受讓人未提出續期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收回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未通過評估的,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國土資源局共同責令用地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 2年,整改期間用地單位可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租賃合同。
整改期限屆滿,通過評估的,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剩余年期(12、22、32、42年)續出讓手續;整改期限屆滿,仍未通過評估 的,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追究用地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對市重點產業項目,經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國土、發改、經信、規劃、環保、國稅、地稅等部門 聯合審核并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土地使用年限可一次性出讓30-50年。
第十四條在土地出讓期間,因企業自身或市場等原因致使運營困難的,受讓人可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經出讓人同意, 按照約定終止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按照約定退還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對地上建筑物的處置,可事先約定采 取評估補償、無償收回、由受讓人恢復原狀等方式,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條在土地出讓期間,因企業自身或市場等原因致使運營困難,而受讓人未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市國土資源局 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縣(市)根據本區域內實際情況,可參照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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