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合肥市工業園區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標準
*一條 為推進招商引資工程,加大合肥工業園區建設的力度和進度,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權責結合的原則,建設合肥現代化新型工業園區,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合肥市已編制規劃并經批準的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包括蜀山區、瑤海區、廬陽區、包河區、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工業產業園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環衛、消防、公共交通和綠地等設施。
第四條 工業園區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須納入城市統一規劃和管理。各園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141戰略發展規劃和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編制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園區內各市政基礎設施的布局、總量、建設時序等要求。工業園區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目標為:與園區產業開發功能定位相適應,與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相協調,與整個園區建設同步,保證入園企業項目建設前各類市政基礎設施設置建設到位。
(一)、工業園區規劃道路系統宜采用方格網狀路網結構。規劃道路按等級分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紅線米,雙向八到十車道,主干道紅線米,雙向六到八車道;次干道紅線米,雙向四到六車道,支路18米-24米,雙向二到四車道。園區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嚴格按照規劃進行控制和建設。
(二)、工業園區道路用地占園區總用地比例10-18%。
(三)、地塊機動車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規劃確定的園區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紅線轉角切點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圍,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圍,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圍及立交路口向連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圍內,嚴禁開設機動車左轉方向出入口。具體見《工業園機動車禁止開口路段*小距離控制一覽表》。
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距離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立交橋匝道入口應大于50米,距離交叉口應大于80米。
表1 工業園機動車禁止開口路段*小距離控制一覽表(米)
道路等級 機動車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小距離(米) 城市主干道 80 園區主干道 50 園區次干道 30 支 路 30 (四)、道路設計要求
1、園區內道路路幅應綜合考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
2、園區道路建設應按規劃確定的各類市政管線、相關綠化、路燈、人行道(含道路無障礙設施)、消防栓等道路附屬設施隨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4、統一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牌、標線、隔離設置等交通安全設施,工業園內應有統一的街具設計;
5、交叉口必須進行交叉口渠化設計;
6、優化公交站點布局設計,結合站點布局和停車布局綜合考慮公交港灣式停靠并錯位布置,港灣式公交停靠站尺寸需要結合道路等級及線路重復系數滿足國家規范并按上限考慮。設計公交港灣時需同公交部門協商,并在盡可能減少拆遷量前提下布設停車港灣。
(一)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統,滿足園區企業工業和生活等各類用水的需要。
(二)園區供水管道工程建設及驗收應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主要技術標準滿足以下要求:
1、管道規劃及口徑必須符合《合肥市城市供水工程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2、管道材料及配件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供水水質方面
3、管道埋設深度:管頂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部分路段
按照規劃部門要求不小于1.2米;
4、管道施工須由供水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監管服務,并由供水管道專業監理公司監理。
第七條 污水管網系統、雨水管網系統和城市防洪
(一)園區應按照城市污水、排水、防洪規劃制定,園區排水、防洪設施的建設應納入園區綜合開發計劃,并按照城市排水、污水、防洪專項規劃與園區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二)合理劃分污水排放分區,提高園區污水處理能力, 進一步完善園區污水管網系統。
(三)嚴格實行雨污分流,建設完備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統。工業廢水須經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其自行排放。如無法滿足排放標準或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園區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應排入城市水體。
(四)要擴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圍,提高污水處理深度和再生水利用率,全面開展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園區市政、綠化、景觀等用水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五)雨水系統應根據園區規劃布局、地形,結合豎向規劃和城市廢水受納體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則進行流域劃分和系統布局。 園區應結合地形特點和水系分布情況,將各工業區排水分區調整為若干個雨水系統。園區雨水排放不能影響周圍區域的排水.城市防洪設施按百年一遇標準建設.
(六)園區排水管道工程建設及驗收應符合《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
(一)各園區變電所選址靠近負荷中心,便于進出線,交通運輸方便。園區內原則應按照每4平方公里設置110KV變電所一座,每20平方公里設置220KV變電所一座。園區內應預留高壓進出線通道,具體高壓進出線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進出線通道寬度
等級(kV) 高壓線~20 220 30~40 (二)各園區內規劃新建的變電所,宜采用戶內式結構,各園區核心區的變電所必須采用戶內式或半戶內式。
(三)園區變電所的規劃用地面積(不含生活區用地),按照變電所*終規模規劃預留。
(四)園區供電線路原則上應隨道路同步建設,并接入園區企業內部。線、沿道路要求每一公里設置一座開閉室,占地約375平方米,尺寸為15米×25米。
(1)主干道按不小于24孔排管,尺寸為2.4米×2米(寬×深);次干道按16孔排管,尺寸為2.4米×1.6米(寬×深);
(2)若與110kv變電所110kv進線同路徑排管,管材應選用玻璃鋼管,其技術要求符合110kv電纜規范;
(3)若與110kv變電所10kv進線米(寬×深)
(6)管頂與成形路面距離為1米。
(1)新建道路:每150米~200米設1處過路排管,孔數為6~8孔;
(2)改建道路:按實際情況實施;
(3)管頂與成形路面距離為1米。
4、工井:原則50米設1處,若主排、輔排路徑在快慢車道上,其工井均應預留管孔引至人行道側50cm處并設置手孔井。
5、架空線路:按標準化線*緣導線,低壓線路及過路線路均按入地處理。
(一)園區內各種用戶的燃氣設計用氣量,應根據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和用氣量指標確定。居民生活和商業的用氣量指標,應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和商業用氣量的統計數據分析確定。工業企業生產的用氣量,可根據實際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業的用氣量指標分析確定。
(二)園區道路建設時應統籌考慮各基礎設施的相互關系,按照規劃定位留設燃氣及其它埋地管線的管位。一般情況下,燃氣管道位于道路的東或南側;對重要道路,需要時還要考慮雙側預留燃氣管位;
(三)園區的燃氣管道建設及驗收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國家和地方規定有關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
(一)工業園區的用熱應當優先考慮城市熱力管網,配套的熱力系統應符合合肥市總體規劃及城市熱電聯產規劃的要求。
(二)熱源布局應結合總體規劃綜合考慮,既要考慮目前急需的現狀負荷,又要適當兼顧遠期發展的負荷。
(三)熱電聯產熱源為城市集中供熱主要發展方向,堅持熱電聯產為主,區域集中供熱鍋爐房為輔的原則。
(四)園區供熱系統采用分區集中供熱方式,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各供熱分區間實現局部聯網,互為備用。
(五)園區供熱管網工程的建設和驗收應符合《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城鎮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主要技術標準滿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熱管網敷設方式應以直埋為主,在有條件的地方可架空敷設; 管線布置在滿足設計要求的情況下,力求平直,盡量選擇人行道下敷設;穿越主干道和跨越河流及鐵路時,采取頂管和隨橋架空方式;適當考慮今后熱用戶的增加。管道應予留三通,方便連接。
(一)工業園區路網建設過程中,應預留充足的弱電管網位置,并共同建設弱電管溝,其中主干道路20~30孔,次干道路15~20孔,支線孔,弱電管網與相鄰其它管網及交叉管網的間距應滿足國家相關規范要求。
(二)工業園區每隔300~500米應建設一個移動通信基站,以滿足公共區域通信需求,基站天線可設置在建筑物頂部或在空曠地區建設鐵塔,前者應預留30平方米的機房,后者應預留80平方米地塊建造機房,基站天線與預留機房或地塊間距應控制在100米以內,工業園區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建設過程中應配合運營商同步建設內部移動通信網絡,以滿足建筑物內部通信要求。
(一)園區內應按照園區產業布局要求確定建設合理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場所,并建立完善的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1、用人力收集車收集垃圾的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5km;
2、用小型機動車收集垃圾的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km;
(三)各類公共廁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業園區中公共服務、休閑娛樂、商貿接待以及園區居民生活集居地等人流較多的區域,公共廁所的設置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城市公共廁所規劃設置標準要求。
2、工業園區中生產、倉儲物流等區域,公共廁所設置必須滿足主、次干道每2.0 km長度設置一座廁所,支路每3 .0km長度設置一座廁所。公共廁所建設可采取獨立和混合建設兩種,但均必須按《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及其它有關規定要求,出入口應直接對城市道路。
(一)工業園區內普通消防站的布局,應以接到報警后五分鐘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責任區邊緣為原則確定,10~12平方公里設置一處,建設用地面積為2400~4500m2。
(二)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設在園區內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
2、園區內有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單位的,消防站應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應小于200m。
3、消防站車庫門應朝向園區道路,至城鎮規劃道路紅線m。
(三)室外消火栓應沿園區道路設置,道路寬度超過60米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米。
(一)園區應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公交專項規劃,對公交需求進行研究,擬定公交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制定出公交基礎設施建設細則。對公交需求較大的園區應編制園區公交專項規劃。
(二)應結合園區用地性質、客流量,建設公交首末站、中途站、和綜合交通換乘樞紐,并留足發展余地。
(三)園區公共交通首末站設置應與園區建設三同步,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其選址標準為:1、使其選擇在緊靠客流集散點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側;2、與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走廊相鄰近且便于與其他客運交通方式轉接之處;3、應充分考慮在城市居住小區臨近區域設置首末站。2-3萬人的居住區應建立公交首末站,首末站規劃用地面積宜按每輛標準車用地90-100平方米計算。1-3條線路共用的首末站房面積不宜小于80平方米(不包括餐廳,洗手間),4條及以上線路共用首末站站房面積不宜小于100平方米;四、在主干道、次干道末端應建首末站。
(四)結合園區道路建設,設置公交港灣中途站,其設置標準為:主干道上中途站站臺長度不宜小于80米;次干道上中途站站臺長度不宜小于60米;常規公交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0米;快速公交站臺寬度不宜小于4.0米。
(一)園區綠地建設規劃應根據園區規模合理布局綠地,各類建筑基地內綠地面積基地面積比例(綠地率)應符合下類規定:
1、居住區綠地率不應小于40%;
2、工業、商業、金融、倉儲、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系統,綠地率不宜小于20%,對環境有大氣、噪音污染的廠礦企業系統,綠地率不應小于30%;
3、機關團體、文化娛樂、體育、衛生、教育科研、設計院、部隊等系統綠地率不應小于35%。
(二)園區內應有1~2處綜合性公園,街道游園及開放綠地應均勻分布。
(三)園區綠化樹種規劃,應以鄉土樹種為重,速生與慢生相結合,體現地方特色。
(四)鼓勵園區企業、單位進行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垂直與平面相結合的綠化等特色綠化。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工業園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從審批、資金等多方面為其解決困難、創造條件。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業園區市政基礎設施按照質量、進度要求建設到位。
第十四條 本標準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2022Baidu由百度智能云提供計算服務

產業招商/廠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機:13524678515;?13524678515;?13524678515?
請說明您的需求、用途、稅收、公司、聯系人、手機號,以便快速幫您對接資源。?
長按/掃一掃加葛毅明的微信號

掃一掃關注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