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房東、租客請注意!出租房屋需登記否則面臨這些處罰!
原標題:肥東:房東、租客請注意!出租房屋需登記,否則面臨這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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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在房屋出租中,由于房東和租客的互不了解,就給經濟糾紛,生命財產安全遭到侵害,留下一定的空間。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就進一步規范我縣出租房屋管理公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賃雙方的責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應當確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1、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
2、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出租人應當登記承租人以及所有同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對獲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泄露。
4、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租房屋登記、變更、注銷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攜帶出租人身份證件、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房內所有承租人員身份信息等材料,委托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還應當出具委托書、本人身份證。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2、承租人應當對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應當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記,服從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3、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在5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4、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今年以來,肥東縣公安局依法辦理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案件多起,相關出租人均受到200至500元的行政罰款處罰。
2020年7月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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