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轉讓流程及限制情形詳解
根據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出讓土地的價格。隨后,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并在現場競價后,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向競得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蕞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需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從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辦理市區工業用地轉讓限制的9種情形
1. 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有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必須先按閑置土地處置程序作出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收取閑置費后,再另行安排新工業項目。
2.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時間但未超過兩年,并且投資未達到總投資額的25%的,不得轉讓。如果不繼續開發建設,需要交納閑置費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
3. 已享受政府用地優惠政策的工業用地,如果已完成廠房建設且投資超過總投資額的25%,必須按原享受的優惠地價標準上限交足差額土地出讓金,并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后,才能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4. 已辦理金融抵押的工業用地不得轉讓。對于符合前三種情形的,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結合省國土資源廳的意見辦理。
5. 被法院查封的工業用地,未經法院裁定不得辦理轉讓手續。
6. 實際已將工業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辦理轉讓,必須按違法用地處理,追繳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轉讓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7. 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
8. 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不得轉讓。
9. 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不得轉讓。
廠房轉讓的流程包括土地價格評估、招標拍賣掛牌、簽訂成交確認書等環節,每個環節大約需要兩周時間。此外,市區工業用地轉讓存在9種限制情形,包括超過兩年未動工、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工業用地等。在辦理廠房轉讓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遵守相應的規定和程序,確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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