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出租煙花生產廠房 臨湘法院判處合同無效
煙花生產的廠房和資質能否隨意出租?該類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所生產的煙花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有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依法認定該類合同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對所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臨湘某煙花廠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葉某,后該企業決議解散并予以注銷。胡某等3人與該企業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租賃其廠房從事煙花生產,所生產的煙花均以該企業冠名。之后,胡某等人生產的煙花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高某受傷。
高某將葉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葉某承擔賠償責任共計30余萬元。葉某以煙花爆竹系胡某等3人實際生產、租賃合同中有免除其企業責任條款為由,要求胡某等人賠償其損失,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葉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等3人賠償其損失30余萬元。
法院認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臨湘某花炮廠作為生產煙花爆竹類的企業,與胡某等人簽訂案涉廠房租賃合同,將廠房及資質出租給不具備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相應資質的承租人胡某等人進行經營,該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
雖然案涉合同約定若出現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糾紛及相關費用概由胡某等人負責,但案涉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故上述約定對雙方不產生約束力。葉某依據案涉租賃合同條款約定主張責任免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臨湘某花炮廠明知胡某等3人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仍將廠房、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出租,胡某等人明知其自身無資質,仍然簽訂案涉合同并進行經營,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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