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救護”、“真假卡旺卡”、“高空甩鍋”市中院重磅發布!
2017年起,鐘某飛等人先后成立安徽百姓易行急救轉運公司、安徽醫援送急救轉運有限公司,通過公司化運作逐步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設立規章制度、獎懲制度、常態化業務培訓機制對公司成員進行管理,帶領組織成員從事非急救轉運業務。該組織為謀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排擠、打壓同行,有組織、有目的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強迫同行退出病患轉運市場達到獨霸市場的目的。該組織違規申辦制式救護車手續,車輛外觀與制式救護車一致,并給司機、護士、業務員配發急救部門制服,冒充正規120蒙蔽病患家屬,默認、鼓勵運營部司機、護士在轉運過程中以言語威脅向病患家屬強行索要財物,造成惡劣影響。
包河法院審理認為,鐘某飛等人在非急救轉運行業,兩年內多次、反復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遂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鐘某飛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六千元。其他組織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鐘某飛等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月至5月期間,魏某文明知巢湖水域處于禁漁期間,仍事前通謀鄧某軍、汪某云等32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并負責收購、銷售。鄧某軍、汪某云等采取“下地籠”、“刀魚網”等非法方式捕撈的水產品75000余斤,造成漁業資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情節嚴重。同時,公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魏某文等33人對其捕撈、收購、銷售水產品的行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產生的漁業資源損失,并承擔評估費用。
巢湖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文等33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域多次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判處魏某文等33人十八個月有期徒刑至兩個月拘役不等的刑罰,適用緩刑,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責令33人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賠禮道歉聲明,賠償相應漁業資源損失。
2019年9月至11月期間,王某平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多次使用電瓶、升壓器、*緣棒、鐵絲組成的電網,在肥東縣橋頭集南路與合寧鐵路橋交叉口附近獵捕野生動物共25只。其中,2只狗獾被王某平賣給王某柱,其余23只野生動物被肥東公安機關扣押。經鑒定,扣押的23只野生動物中,有18只為草兔、5只為狗獾,兩者均屬“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及其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核算,王某平非法獵捕的25只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總計為7040元。肥東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王某平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20年5月18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定職責向合肥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合肥中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由王某平賠償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生態資源損失7040元,用于當地野生動物保護,并當庭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向社會公眾進行道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道歉信。
安徽某園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于2014年3月擅自占用銘傳鄉農林村高莊、趙莊兩村民組集體土地14.36畝,用于建設銘傳鄉公益性德孝公墓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屬非法占地性質。2020年4月8日,肥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肥自然資規執罰[2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9572平方米(合14.36畝)土地,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罰款***520元。在法定期限內,該公司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肥自然資規執罰[2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肥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求該公司限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但公司始終未履行,該局遂向肥西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肥西法院審理認為,肥自然資規執罰[2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對安徽某園林管理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肥自然資規執罰[2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由肥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實施。
宣城徽鋁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鋁鋁業)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是安徽省*大的鋁型材生產制造企業,徽鋁鋁業擁有的“徽鋁”注冊商標是安徽省著名商標,公司擁有百余項研究成果和國家發明專利,是一家研發能力強、極具科技創新實力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頂峰時產值超過四個億。2014年,因徽鋁鋁業所屬集團公司投資決策的失誤,包括徽鋁鋁業在內的集團及其下屬八家關聯公司整體陷入債務危機,各關聯公司間因互保紛紛陷入司法訴訟,徽鋁鋁業也于2015年全面停產,*大部分機器設備與廠房資源被閑置,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省高院指定,合肥中院取得徽鋁鋁業等異地關聯公司破產案件的管轄權,并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徽鋁鋁業等其他七家關聯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肥中院綜合考慮徽鋁鋁業擁有的大量無形資產和國內先進水平的現代化鋁型材加工、制造技術及裝備,且進入破產后仍能保持原企業核心經營團隊完整等情況,以共益債融資方式從關聯公司的破產財產中借款1100萬元,使徽鋁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逐步恢復生產能力。經過近兩年的“邊破產邊生產”的孵化,徽鋁鋁業的生產能力得到全面恢復,遂向合肥中院提出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申請。通過成功實施重整計劃,徽鋁鋁業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獲得全額清償,綜合清償率達92.48%,普通債權的清償比率高達20%。目前,徽鋁鋁業已更名為安徽輝隆集團輝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奠基建設300畝新廠區,預計竣工投產后形成年產10萬噸鋁型材規模,解決1000余名職工就業。
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卡旺卡”)將“卡旺卡”字樣用于企業字號并經營多年,在消費者中產生了較高的影響力。安徽卡旺卡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標專用權及成立日期。合肥卡旺卡認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將“卡旺卡”字樣用于企業名稱中,具有攀附聲譽的主觀惡意,足以誤導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卡旺卡”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合肥卡旺卡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認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足以產生混淆,引人誤以為與合肥卡旺卡公司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8月13日18時許,潘某樂因為生活工作不順、壓力大,心情煩躁,遂將正在做飯用的電飯鍋摔到客廳地板上,隨后打開房門,通過公共樓道的窗口將電飯鍋從13樓仍了出去,險些砸到樓下行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對潘某樂居住的公寓樓逐戶敲門詢問排查,*終查實系潘某樂所為。
包河法院審理認為:潘某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潘某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執行人安徽某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名下土地及地上部分建筑物作抵押,向肥東某農商銀行借款1300萬余元,借款到期后,該公司未能如約還款,銀行訴至法院。后肥東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拒不履行判決義務,銀行遂申請法院執行。執行期間,該公司故意隱瞞其廠房土地正被法院處置的消息,與某新材料公司簽訂土地廠房租賃協議,增加了清場交付的難度。
肥東法院多次組織協商,并邀請開發區管委會參與調解,*終促成土地買受方與該新材料公司達成租賃協議。
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許某等八人在蜀山區華潤五彩城先后設立了合肥東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弘公司)和合肥擎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擎創公司),均不具有教育培訓資質,也沒有工作崗位的需求和推薦。兩公司采用“招轉培”模式經營,在58同城等招聘網站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吸引被害人來公司求職。許某等對求職的柳某、張某等26人進行面試并虛構稱,交納費用接受培訓后,公司可以提供或推薦工作崗位并返還培訓費。柳某、張某等26人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并通過現金或貸款交納培訓費334980.36元。
蜀山法院審理認為,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罪。遂以合同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至五個月拘役不等的刑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退賠款人民幣326980.36元發還26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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