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戶頭出售 定遠一“拆遷戶”領刑
將自己僅分到的一套拆遷房售出后,竟利用自己“拆遷戶”的身份“優勢”,無中生有兩個虛假的拆遷戶頭出售騙財。2月23日,記者從定遠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拆遷戶”吳某因犯罪,被定遠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2013年,定遠縣爐橋鎮某村拆遷,該村村民吳某獲得一拆遷戶頭,可以憑戶頭認購一套安置房。沒多久,吳某將其*一拆遷戶頭賣給陳某,陳某隨即用吳某的戶頭選購了一套安置房。戶頭出售后,欠下不少債務的吳某發現了“商機”,出于非法目的,吳某請他人做了兩個假的拆遷戶頭,分戶人姓名均為吳某本人,準備用于騙取他人錢財。
2013年4月至2014年期間,吳某在自己真實拆遷戶頭已經出售的情況下,謊稱名下還有拆遷戶頭,并找介紹人幫忙出賣。在介紹人的幫忙下,吳某先后將兩張假的拆遷戶頭以6萬元和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田某和王某二人,并將騙取的1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其中,吳某與王某的商定拆遷戶頭交易價格為7萬元,王某先向吳某支付了4萬元預付款,并約定待拿到房屋之后再付清余款。
2017年,田某從爐橋鹽化管委會得知吳某出售給他的拆遷戶頭是假的,但吳某卻在2016年12月因犯合同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此時正在監獄服刑。找不到吳某的田某與吳某父親進行了多番交涉,*終,吳某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拆遷戶頭交給田某,事情得以暫時平息。
不久后,王某也從爐橋鹽化管委會得知被告人吳某向其提供的拆遷戶頭是假的,遂報警。2021年6月,吳某刑滿釋放,2021年9月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隨后,吳某親屬代其退交4萬元給王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罪。其中,吳某與王某商定的交易金額是7萬元,在該起犯罪事實中,吳某實際騙取現金4萬元,尚有3萬元屬于犯罪未遂,應將未遂數額計入犯罪的總額中,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故吳某的金額總計為13萬元。案發后,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其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吳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將自己僅分到的一套拆遷房售出后,竟利用自己“拆遷戶”的身份“優勢”,無中生有兩個虛假的拆遷戶頭出售騙財。2月23日,記者從定遠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拆遷戶”吳某因犯罪,被定遠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2013年,定遠縣爐橋鎮某村拆遷,該村村民吳某獲得一拆遷戶頭,可以憑戶頭認購一套安置房。沒多久,吳某將其*一拆遷戶頭賣給陳某,陳某隨即用吳某的戶頭選購了一套安置房。戶頭出售后,欠下不少債務的吳某發現了“商機”,出于非法目的,吳某請他人做了兩個假的拆遷戶頭,分戶人姓名均為吳某本人,準備用于騙取他人錢財。
2013年4月至2014年期間,吳某在自己真實拆遷戶頭已經出售的情況下,謊稱名下還有拆遷戶頭,并找介紹人幫忙出賣。在介紹人的幫忙下,吳某先后將兩張假的拆遷戶頭以6萬元和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田某和王某二人,并將騙取的1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其中,吳某與王某的商定拆遷戶頭交易價格為7萬元,王某先向吳某支付了4萬元預付款,并約定待拿到房屋之后再付清余款。
2017年,田某從爐橋鹽化管委會得知吳某出售給他的拆遷戶頭是假的,但吳某卻在2016年12月因犯合同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此時正在監獄服刑。找不到吳某的田某與吳某父親進行了多番交涉,*終,吳某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拆遷戶頭交給田某,事情得以暫時平息。
不久后,王某也從爐橋鹽化管委會得知被告人吳某向其提供的拆遷戶頭是假的,遂報警。2021年6月,吳某刑滿釋放,2021年9月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隨后,吳某親屬代其退交4萬元給王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罪。其中,吳某與王某商定的交易金額是7萬元,在該起犯罪事實中,吳某實際騙取現金4萬元,尚有3萬元屬于犯罪未遂,應將未遂數額計入犯罪的總額中,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故吳某的金額總計為13萬元。案發后,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其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吳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將自己僅分到的一套拆遷房售出后,竟利用自己“拆遷戶”的身份“優勢”,無中生有兩個虛假的拆遷戶頭出售騙財。2月23日,記者從定遠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拆遷戶”吳某因犯罪,被定遠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2013年,定遠縣爐橋鎮某村拆遷,該村村民吳某獲得一拆遷戶頭,可以憑戶頭認購一套安置房。沒多久,吳某將其*一拆遷戶頭賣給陳某,陳某隨即用吳某的戶頭選購了一套安置房。戶頭出售后,欠下不少債務的吳某發現了“商機”,出于非法目的,吳某請他人做了兩個假的拆遷戶頭,分戶人姓名均為吳某本人,準備用于騙取他人錢財。2013年4月至2014年期間,吳某在自己真實拆遷戶頭已經出售的情況下,謊稱名下還有拆遷戶頭,并找介紹人幫忙出賣。在介紹人的幫忙下,吳某先后將兩張假的拆遷戶頭以6萬元和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田某和王某二人,并將騙取的1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其中,吳某與王某的商定拆遷戶頭交易價格為7萬元,王某先向吳某支付了4萬元預付款,并約定待拿到房屋之后再付清余款。2017年,田某從爐橋鹽化管委會得知吳某出售給他的拆遷戶頭是假的,但吳某卻在2016年12月因犯合同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此時正在監獄服刑。找不到吳某的田某與吳某父親進行了多番交涉,*終,吳某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拆遷戶頭交給田某,事情得以暫時平息。不久后,王某也從爐橋鹽化管委會得知被告人吳某向其提供的拆遷戶頭是假的,遂報警。2021年6月,吳某刑滿釋放,2021年9月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隨后,吳某親屬代其退交4萬元給王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罪。其中,吳某與王某商定的交易金額是7萬元,在該起犯罪事實中,吳某實際騙取現金4萬元,尚有3萬元屬于犯罪未遂,應將未遂數額計入犯罪的總額中,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故吳某的金額總計為13萬元。案發后,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其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吳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吳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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