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現狀及發展前景
【摘要】自 2008 年國家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以來,合肥市小貸公司的發展與全省全國 同步,經歷了井噴、平穩階段后,現在進入了新的階段。合肥市小貸公司數量相對較多,規模 相對較大,累計貸款余額較高,但發展周期起伏大;經營中也同其他各地小貸公司相似,有自 身問題,也有外部宏觀政策帶來的困難。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小貸公司發展前景堪憂,不僅取 決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更取決于另一只更加強大的手。
近幾年,安徽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猛,截止 2015 年 6 月,全省有小貸公司 460 家。同 期,合肥市小貸公司也是快速發展,作為省會城市,其發展情況呈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據安徽省小貸公司協會提供的數據,截止 2014 年底,合肥市小貸公司數量從 2008 年的 3 家公司增長到 96 家(正常經營 86 家)。從歷年發展數據看,合肥市小貸公司在全省小貸公司 總量上占比較重。尤其是 2008 年,全省成立的 5 家公司有 3 家落戶合肥,其中國正小額貸款 公司成為合肥市首家小貸公司。而后隨著省內其他地區小貸公司的成立與發展,合肥市數量占 比有所下降,但仍據各地占比前列。
從注冊資本角度看,銀監發 23 號文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 500 萬元,股 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 1000 萬元。我省 2011 年 10 月發文規定:在各市市區和皖北地 區、大別山區以外的縣域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 1 億元。截止 2014 年底,注冊資本位列前十的小貸公司中,排名*一的安振小貸公司注冊資本達到 5.3 億 元,第十的安糧小貸公司也有 1.83 億元。并且,2015 年 7 月,國正小額貸款公司將注冊資本 增至 7 億元,成為合肥市*大的小額貸款公司;8 月,皖投小貸公司注冊資本增至 10 億元,成 為安徽省*大的小額貸款公司。見表 2。
截止 2014 年底,合肥市正常經營的 86 家小貸公司各類貸款余額 130.9 億元,累計發放貸 款 231.7 億元。具體見表 3。綜合表 2 和表 3 數據也可以看出,小貸公司的公司規模很大程度 上影響著公司的經營狀況與業績。
從表 1 可以看出,自 2008 年國家批準設立小貸公司后,當年有 3 家公司成立,第二年即 出現了井噴式發展,新成立小貸公司 45 家,增長了 15 倍。而經濟較為發達的溫州市,到 2011 年底僅有 40 余家。①然而,自 2010 年開始,小貸公司發展增幅逐漸放緩并呈下降趨勢, 尤其是自 2013 年以來,雖有個別新公司成立,但因數家小貸公司停業,使得其數量呈下降狀 態,并且下降趨勢明顯,2014 年下半年僅有 86 家公司正常經營,降幅達 8%。今年合肥市乃 至全省全國有更多的公司處于停業狀態。小貸公司發展已進入新的階段。
小貸公司的出現,既是應市場需要而生,更是政府規范市場的產物。在經歷了幾年的擴張 發展后,合肥市小貸公司如其他地區一樣,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在此期間,小貸公司普遍存在 著難以突破的外圍困境和急需解決的內部問題。從公司內部看,主要體現在基層從業人員缺乏 經驗,管理水平有限,存在非法吸存、高息攬儲、放高利貸、暴力催債、賬外經營、貸款對象 偏離等諸多問題,造成了小貸公司仍然被許多人視作“高利貸”。就小貸公司而言,許多內部問 題的出現似乎又與客觀因素密不可分。
銀監發 23 號文對小貸公司的定義,被普遍認為是使小貸公司存在市場主體地位不明,行 業屬性界定不清,并造成內部稅收負擔重,融資困難,成本高;外部監管政策和監管主體多 頭,無法確定全國統一的監管體系和相應的監管政策等問題的根源所在。為此,許多小貸公司 股東和研究學者呼吁,將小貸公司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享受金融同業待遇的建議,甚至 期待將其轉為鄉鎮銀行。然而,今年 8 月 12 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 (征求意見稿)》中,雖解除了一些限制,但仍未給予小貸公司金融機構的定位,更不用提轉 型鄉鎮銀行。這必將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破滅小貸公司對身份轉型的期待。
近幾年,我省已相繼出臺各種支持舉措,允許部分經營合規,風控能力強的小貸公司開展 票據貼現、大股東定向借款、收益權轉讓、資產證券化、接力貸等新業務試點。②但對更多小 貸公司來說,獲得融資的渠道仍然是銀行再融資和股東增資擴股。起初受到 1:0.5 杠桿和 10%*大股東持股上限,使小貸公司融資受到嚴重掣肘。并且,由于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商 業銀行將其視為一般企業客戶,進一步增加了小貸公司的融資難度和經營成本,造成了“融資 來源成為限制小額貸款公司良性循環發展的瓶頸。”③盡管后期我省及全國多省份在融資杠桿 與股東持股上限上有較大調整和提高(原則上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總額 35%,皖政辦(2011)75 號),但是,受市場經濟影響,銀監會在 2013 年 6 月下文要求銀行對合作的小貸公司、擔保 公司實行名單制管理,并要求重點關注小貸公司、典當行、提供機構、民間融資、非法集資五 種銀行業外部風險主要來源,這再一次從制度層面客觀上對銀行收緊小貸公司融資設置屏障。
法律地位不同,執行的財稅政策不同。由于小貸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不能享受到國家給 予金融機構財稅上特殊優惠政策,甚至對“三農”、小微企業貸款,也不能像銀行等金融機構一 樣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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