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安徽物業公司因違規收費被罰沒32萬元其系保利物業的全資子公司
本網財經9月2日訊:據信用合肥近期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合市監罰﹝2021﹞176號”顯示,保利安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91340100MA2WK9WT4F、法定代表人劉寶裕)因違規收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違法事實被罰沒32萬元。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8月9日,處罰有效期為2022年8月9日。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40100MB1889454W”
保利安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違法事實顯示,經查,當事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向終端用戶下調(傳導)電價,合計收取4,070,436.64千瓦時電量電費,應降未降電費金額146,663.22元。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依據相關文件規定向終端用戶按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電價,未執行95%減價政策多收電費100,312.78元。總計涉嫌違法收取費用246,976.00元。當事人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2月已向終端用戶抵扣多收電費138,733.10元,仍未向終端用戶退款或者抵扣多收電費108,242.90元。
保利安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保利安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271條,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保利安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罰款324728.70元(約32.47萬元)。
本網財經從天眼查查詢了解到,透過穿透股權關系,保利安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是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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