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用地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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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2011)
【發文字號】合政秘[2011]1號
【頒布時間】2011-01-05
【實施時間】2011-01-01
【法規編號】541547什么是編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引導產業合理布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切實提高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皖政辦〔2007〕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
工業或工業性生產經營、輔助設施、倉儲(物流)、科研設計(生產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為非工業用途改變為工業用途,或者原劃撥工業用地出讓、轉讓,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工業企業需要調整使用與原使用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轉用集體土地時,經批準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且不改變工業用途和土地使用權人的。
(四)已出讓工業用地使用期滿申請續期且不改變用途,經批準可續期使用的。
(五)涉及國家保密和國家安全事項不宜以公開方式競爭的。
符合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按市場價格核定,并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的規定繳納。
凡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均應當逐項登記,作出說明,并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出讓價格等情況,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工業布局規劃。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屬限制類項目用地的,有條件供地;屬禁止類項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3.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1.投資強度:一般不低于每畝400萬元。三大開發區工業用地總投資低于5000萬元,其它區域低于2000萬元,以及投資強度低于本意見所規定標準的,不單獨供地,可由企業通過租賃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工業項目須承諾達產后稅收額度,達不到承諾額度的,用地單位須以現金方式補齊。稅收額度的承諾作為工業用地的出讓條件。
2.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工業企業內部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的用地比例不得超過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3.控制性指標:容積率不得低于1.0,低于1.0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綠化(地)率不得高于10%;工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須按《合肥市工業用地規劃導則》要求執行。
4.出讓價格: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我市工業用地出讓*低價標準。
三、工業性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一)工業用地預申請。單位有使用工業用地意向的,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用地預申請,再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匯總后報送市國土資源局,作為編制年度工業用地計劃的依據之一。
(二)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委、經信委、規劃局、土地儲備中心及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市場供求狀況,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等有關媒體上公布。
(三)土地征收和轉用報批。三大開發區范圍內的工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和轉用的,由項目所在地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提供報件并支付報批稅費;其它區域內的工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和轉用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負責提供報件并支付報批稅費。征地“一書四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組織編制,并辦理上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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