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發布“非改租”政策 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
7月7日,廈門市發布《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方案規定,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類存量房屋,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
方案指出,廈門市行政轄區內經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類存量房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中,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為申請單元,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為申請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為申請單元。
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參與、多渠道供給。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每套(間)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價格接受政府指導,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
存量非住宅類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項目僅臨時變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記、分割抵押、分割銷售。
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且*長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于6年;運營主體與租住對象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改建運營年限期滿后,如需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人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向受理單位提出續期申請。未提出申請或未獲批準的,產權人應主動提出與整體運營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議退出相關工作,確保分套(間)租戶能有序退出,并于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單位提出恢復原有用途的申請。續期時間不能超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滿的,應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相關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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