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區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
中國環境報訊 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葉某污染環境案近日經包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包河區檢察院追訴的被告單位安慶市某化工原料有限責任公司被判處罰金40萬元。
葉某是安慶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葉某在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將400余桶化工廢料從安慶市運至合肥市包河區某有限公司閑置廠區倉庫內存放,并向保管員謊稱該批化工廢料無毒無害無污染等,不具備危險廢物特征,可以安全存放。
當年9月,租賃期限屆滿后,葉某并未主動處置該批化工廢料,致其被保管員搬至倉庫外露天空地處存放并泄露,對附近土壤水體等造成污染。經檢測,該批化工廢料中有14桶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定,該批化工廢料泄露后,因環境損害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為7679349元。
包河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葉某作為法人代表,明知公司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直接負責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7679349元,后果特別嚴重,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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