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 14:30 。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22年4月6日9:15一15:00。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合肥市長江西路6500號豐樂種業大樓18樓五號會議室。
6、合規性: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79,588,0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2482%。
出席現場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79,554,6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2427%。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2人,代表股份33,4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54%。
出席本次大會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45,1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73%。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會議形成如下決議:
(1)表決情況:同意179,578,70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48%;反對9,32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5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35,8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9.3405%;反對9,322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6595%;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3、結論性意見: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議案、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就公司召開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核查了本所認為出具該法律意見書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并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一并進行公告,并依法對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鑒此,本所律師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于2022年3月19日在《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公告”),上述公告中載明了會議召開的基本情況、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等內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4:30在合肥市長江西路 6500 號豐樂種業大樓 18 樓五號會議室。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4月6日9:15- 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審核后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79,588,024】股,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9.2482】%。其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179,554,60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2427】%;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數據和統計結果,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計【12】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33,42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54】%。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經本所律師審核,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并且與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也未發生股東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按照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及審議事項,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以現場投票與網 絡投票相結合表決的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表決結果:同意【179,578,702】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48】%;反對【9,322】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5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35,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9.3405】%;反對【9,322】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6595】%;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本所律師審核后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通過的上述決議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議案、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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