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對個人出租房屋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12月14日,深圳地稅局發布《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深圳個人出租住房暫將按10%稅率征收,自明年4月1日起實施。
據地稅局相關人員介紹,此前按稅收綜合征收,個稅與多個稅種一起“打包”征收,該意見稿是首次將出租房屋應繳個稅單獨明確列出。
對于租房稅會不會將成本轉嫁到租客身上,從而推高房租,美聯物業全國研究中心研究部經理張添鳴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深圳租賃市場備案是非強制性的,所以影響或許有限。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深圳市范圍內將自有房屋或租入房產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2、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房屋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納稅人同一個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賃所得應合并計算納稅。
四、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稅稅額,在計算轉租收入時可予以扣除。
五、該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原我市采取的綜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時調整,其他稅種征收率及稅率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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